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信息化设备使用管理的需要,学校建立信息员队伍。信息员队伍的组建,有利于科学有效的利用学校现有硬件设备,能更好的推动学校网站、数字化校园以及各类信息化平台的建立。为明确信息员工作职责,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信息员由学校信息中心聘任,其管理隶属于信息中心。
第三条 每个部门、教研组原则上只配备1名信息员,信息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信息员聘任条件
(1)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强。
(2) 富有责任心,工作主动积极,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3) 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和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较好的将信息技术融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当中。
第五条 信息员聘任程序:
(1) 各部门、年级组根据聘任条件推荐;
(2) 信息中心审定、聘任;
(3) 聘任结果报校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信息员由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聘任:
(1)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信息员者;
(2) 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负此项工作者;
(3)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信息员职责者。
第七条 信息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做好所在部门、科组二级网站的建设,及时更新网站信息内容,确保所负责的二级网站内容充实、准确、实时。
(2)努力提高动手能力,不仅能使用常用工具,还要不断学习新的信息技术,并指导、培训本部门、科组的其他教师。
(3)积极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建设与实施。在协助信息中心做好需求分析的同时,做好学校各类信息化应用平台的测试、使用和培训工作。
(4)定期对部门、科组的信息化设备运行情况例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上报信息中心设备维护人员。
(5)加强对常见信息化设备使用技能的学习,能处理、排除教师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和障碍。
(6)负责各类数字化应用平台的数据上报工作。
(7)积极营造信息化文化氛围,强化技术与教育的融合,广泛动员,引导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信息员享有以下权利:
(1) 享有优先参与学校各类信息化培训、交流、调研、考察等活动的权利。
(2) 享有获得学校信息员工作专项奖励的权利。
第九条 信息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履行信息员职责;
(2) 忠于职守,严格自律,自觉维护信息员团队的声誉。
第十条 本办法自校务会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如出现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必须停止执行并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正是实施后,原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