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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系统管理员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3-06 阅读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扎实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2.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追加预算, 50万元以上大额度支出,超预算5万元以上的资金追加和调动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5.国家和省市县(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7.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市级及以上表彰推荐和全校性表彰。
    9.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执行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2.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
    3.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
    4.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具体措施。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有关事项。
    5.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使用、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实施计划、规章制度。
    6.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等有关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
    8.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有关事项。
    9.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有关事项。
    10.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
    1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应当定期召开(具体召开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班子成员参加。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由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有关会务等具体工作由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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