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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试行)

发布:系统管理员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3-06 阅读次数:
    第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采取党委书记、校长沟通会或定期议事等形式,对拟提交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进行充分酝酿。
    第二条  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校长应当会前听取对方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可通过会议形式进行,会议不对事项进行决策,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由党委办公室协调对接,视情邀请副书记、副校长、纪检书记等参加,党委书记、校长也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党委书记、校长原则上每周沟通不少于1次,对涉及学校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沟通会商。
    第四条  同一议题涉及两名及以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应提前在相关领导之间沟通酝酿,一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上会研究的议题,如相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故缺席,应提前听取意见,并由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就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交流,积极研究解决。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七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班子成员沟通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述职评议考核、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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